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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6日

华南虎假照案“择优旁听”遭质疑

中国陕西省法院即将开审农民周正龙涉嫌伪造珍稀“华南虎”照片一案。中国媒体披露,法院要求对申请旁听者进行筛选,并质疑这“择优旁听”的做法。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陕西安康市旬阳县法院宣布,周正龙涉嫌诈骗和非法持有弹药案将在星期六(9月27日)上午开庭审理。

报道称案件允许公民旁听,法院并已在当地一家酒店设立媒体接待中心,接受记者们申请听审。

四川《华西都市报》引述旬阳县宣传部通讯组长王元辉说,旁听记者需要事先申请并接受审查,是因为法院场地有限。

不过这个说法遭到国内媒体质疑。

官方新华社主办的《现代快报》星期五(26日)发表的一篇专栏时评提出了疑问,除了质疑“择优旁听”的标准外,还质疑法院审案为何要让当地宣传部门审查旁听资格。

这篇时评说,法院方面称要求记者接受审查是担心有假记者,但是宣传部门介入法院办案程序,似乎不太符合司法独立精神。

另一方面,周正龙的妻子罗大翠声称,她在丈夫被捕后曾多次要求自行委托律师应诉,但没有得到司法部门同意。

罗大翠对于周正龙基于哪些原因接受检察机关指派的两名代理律师表示质疑,并表明会到庭听审。

假虎照诈骗

案发于2007年10月,陕西省林业厅对外声称,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农民周正龙拍70多张野生华南虎照片,林业厅经鉴定后认为照片真实,向周正龙发放奖金2万元人民币。

被列为中国一级保护动物的华南虎在野外基本绝迹,周正龙的照片迅速引发社会各界的质疑。

到今年6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这批“华南虎”照片属于伪造,周正龙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欺诈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陕西省新闻办称,周正龙的照片是一个用老虎画拍摄的,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

事件中13名相关政府责任人受到处理。其中陕西省林业厅副厅长孙承骞、朱巨龙被免职,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王万云、信息宣传中心主任关克被撤职。

据中国媒体报道,外界普遍关心周正龙会否在庭审上供出同谋,但是听审需要接受审查的做法,使得审讯的公开性受到质疑。

新华社《现代快报》的时评说:“只怕是在有些人看来,周正龙案的宣传管制意义大于司法审判意义。”

时评说,“择优旁听”可以为有关人士降低舆论影响力创造有利条件,有幸获得旁听资格的,可以都是自己人,也可以是话语权微弱的群体。

时评指出,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公民只要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都有资格参加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 

1 条评论:

匿名 说...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8-09-24 10:39:58  作者:萧锐 
  来论
  据报道,审理“华南虎”一案的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向媒体表示,该院尚未接到开庭的确切时间,但已确定采用公开审理的形式。但因“庭内座位数有限”,旁听需向市委或县委宣传部门提出申请。(《新闻晨报》9月23日)
  “华南虎事件”折腾这么久,很罕见地没有出现公众关注度对此的惯有疲惫———实在应该感念有关部门制造新闻的能力:从死撑到底的当初,直到今天好不容易盼到的司法介入,总是不乏给公众提神的猛料。谁能够想到,除了辩护权利这样的起码正义可以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居然连“是不是公开审理”、“到底什么时候开庭”这样的程序问题都可以成为舆论热点的一时之选。
  按理说,依据法律的有关文本性规定,公开审判不应该成为什么问题。刑事诉讼法152条中关于“一律不公开审理”的三种情形,无论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还是再怎么牵扯也都没办法适用在本案上的保护未成年人条款,恐怕不能成为阻挡公众关注的理由。但让笔者有一种不祥预感的是,审理本案的法院貌似将又一次祭出“庭内座位有限”的大旗来让公开审判变味———据称,若想参加听审,需提前向市委或县委宣传部门提出听审申请,机会有限,先到先得。
  “庭内座位有限”,我们已经不止一次在公众关注度很高的案件中听到这样的理由了。经历了这么多年硬件设施建设的法院系统,为什么到现在还是一番“寒舍简陋”的酸样,而且几乎是一遇到重大案件就穷酸。旬阳法院是不是真简陋,笔者没有亲见不敢妄言,但起码从网上可以搜索到的旬阳法院建筑外观图中,看不出“座位有限”的蛛丝马迹。而依据惯常的套路推演,“座位有限”论一语既出,紧跟其后的便可能是很多莫名其妙的人员“先到先得”了那几张仅有的旁听证,加上早已安排妥当的诉辩配合,一场“秩序井然”的“公开审判”就算是大功告成了。
  在这个时候,请不要不识时宜地拿出最高院2007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是的,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可以持有效证件参加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但没有谁会苛责“场地限制”,所以“座位有限”便成为所有不想公开审判、但又不得不公开审判的重大案件几乎统一的对外口径。
  只是本次的“华南虎”公审,“小地方,没见过大世面”的旬阳法院确实比较缺乏应对公共案件的起码技巧,居然将安排旁听的职权径自委托给了市县两委的宣传部门。恕笔者孤陋寡闻,原来最高院“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中的“有关组织”还包括宣传部门啊?负责文宣的部门去决定和控制审判旁听的人选,法院的审判到底是司法活动还是宣传工作?小细节或许可以看出大问题:陕西方面对于周正龙一案的审判,恐怕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把它当作一个法律问题来认真对待,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文宣活动!而这一切,也似乎暗合了此前对于周正龙辩护权的争夺———确实是不能让外人来掺和这场完美的表演的,哪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
  从什么时候开始,对同一个问题,对几乎相同文本措辞的规定,我们都会处理出不同的效果。用刘洪波先生的话讲,就是“我们自有我们的方式”。但恰恰是这种“我们的方式”,构成了对程序正义的实质伤害!公审“华南虎”,到底能给中国的法治建设留下点什么?
  我们期待着……